2021年国资无偿划转资产给国有企业,企业未收到房产增值税专票,无法取得进项,请问出租该房产能否按5%简易征收?如果不能,请问是否与增值税的流转属性相违背?为什么2016年前取得房产可以按5%简易征收,麻烦解释下该条政策出台的内在原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政策是可以选择方法的,但是选择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选择“简化土增预缴税额计算”,两个结果不一样,作为企业前者能够比后者少预缴,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企业发展。但目前税务部门要求按照后者预缴土地增值税,并且将营改增后全部按照“简化方法”补齐?请问,这个省局是有文件规定必须按照“简化方法”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您好,我收到一张佛山一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时,发票号码只能输入八位,而这张的发票号码是9位,麻烦帮我确认这张发票的真假,谢谢
本栏目暂无发票查验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另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模块进行发票查验。
我在18年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19年和20年都在接受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如果可以,如何申报呢?在填写申报资料时,要求填写发证日期,我的发证日期是2018年1月1日,是否能够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呢?
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请问我们上年度做扶贫工作时我们公司按县里要求捐了4万元的扶贫款,但是这笔钱是给贫困村的,县里不给开收据,只有村里给开了收据。请问这笔钱能在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吗?我们这笔钱确实用于贫困村扶贫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我想问一下,我是本地智能化工程,别人有一个项目挂在我们公司,因为本地企业不用预缴税,但是他们提付款的时候我们为什么要扣除2.5%的税
答: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